执行结案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移送管辖执行的案件以销案的方式结案,具体情形包括:
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因某些特定情形(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等)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被法院驳回。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结案方式,以确保执行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详细记录执行过程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以保证结案方式的正确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