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的流程如下:
被害人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对于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对于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如果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申诉人也可以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申诉书:应当包括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等内容。
-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如判决书、裁定书、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提交申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可以要求申诉人补充或改正。
人民检察院审查完毕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认为申诉理由充分,可以重新审理案件;如果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申诉。
-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对于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诉期限为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内。
对于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申诉期限为自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内。
建议:
在进行刑事申诉前,建议详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申诉材料齐全、准确。
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