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包括:
税务机关有权提出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并制定税收规章。
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发票管理等。
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征收税款,并可在法定权限内确定税收的征收方式、时间和地点。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发票使用、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验登记。
对于违反税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在情节严重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税务机关可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手段,并有权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或偷税、抗税、骗税等原因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有权追征。
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纳税人情况批准税收减免、退税或延期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有权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进行答辩和辩论,申请回避等。
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确保税务机关能及时、足额追回难以征收的税款。
税务机关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