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取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取证方法和注意事项:
直接证据:如合同案件中的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结算证明等;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凭证、鉴定书发票资料等。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如现场勘查记录、物证等。
间接证据: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支持才能对待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派生证据: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如从合同文本中提取的条款、从录音中提取的文字记录等。
询问:执法机关或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讯问: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
辨认:要求被害人或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勘验、检查、搜查:执法机关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实验: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
鉴定: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利用专业技术知识和设备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
证据的合法性:确保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避免通过非法手段、途径、方式或程序收集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关联性:收集的证据应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在日常经济活动和生活中,当事人应当注意妥善保存与案件有关的书证,如合同、信件、文件、票据等。
如果书证丢失,可以尝试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请求补发或出具证明。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他要证明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制作证据目录并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据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或经过核对无误的副本或复制件,并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的情况。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还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通过以上方法,可以有效地收集和整理证据,提高打官司的胜诉率。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取证方法,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