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担保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上市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如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擅自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但未在法定的信息披露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额度进行担保。
明知担保对象财务状况不佳、偿债能力有限,仍为其提供担保,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风险。
担保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适格主体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则该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对外担保,如果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则担保合同无效。
这些情形不仅违背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还可能引发法律问题,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从而给企业带来无法预估的财务风险及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