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便民原则是指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以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人民群众为目标,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负担,以尽可能快速的方式解决当事人的需求。这一原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及时性、效益性和服务性,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和便民性。
高效便民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严守时限规定,并不断降低行政成本。
遵守时限,即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这是对行政机关高效行政的最低要求。
做效能机关,即要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事项在法定的时限内要以最快的速度完成。
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行政机关要能急相对人所急,想相对人所想,给相对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消除相对人在办事中的人为障碍和非法定前置条件,使相对人办事顺利、顺心、顺畅。
高效便民原则是衡量行政机关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行政机关能否真正落实服务于民宗旨的重要环节。通过遵循这一原则,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履行其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效率,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