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财产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和顺序:
如果有抵押权或其他优先权债权的债权人,他们可以优先受偿。
对于轮候查封的情况,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如果查封在先的清偿后还有剩余,则由查封在后的依次受偿。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需要具备有效的执行依据(如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如果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且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且符合破产条件,不申请破产或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情况下,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
参与分配的申请由首查封法院决定是否同意。
分配方案由法院制定,并通知所有相关债权人及被执行人。
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解释和实践操作,具体分配情况还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地法院的具体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