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关税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具体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这些免征关税的情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涵盖了从税额、货物性质、用途到特定条件和条约等多个方面。特定减税或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确保了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