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取消:
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因为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无法完成,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在公证书最终出具之前,如果当事人主动撤回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当申请公证的主体(如自然人或法人)死亡或其组织终止,且无法继续办理公证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如果当事人通过阻挠或妨碍行为影响公证机构及其承办公证员正常履行职责,公证机构可以终止公证。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如果存在其他法律或规章中规定的应当终止公证的情形,公证机构也应当终止公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遗产继承,公证并不是必须的程序。例如,根据《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自2016年7月5日起,房屋继承不再需要办理公证即可过户。
综上所述,公证可以在多种情况下被取消,具体情形包括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因当事人死亡或组织终止无法继续办理、当事人阻挠公证机构正常办理等。此外,某些类型的公证(如遗产继承公证)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已经不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