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过失犯罪通常分为两种类型: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这种过失的特点是行为人具有预见的义务,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有认识的过失):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仍然发生。
这种过失的特点是行为人虽然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错误地认为自己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方面,《刑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过失犯罪的定义,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构成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