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也称为行政合同或行政契约,是指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是现代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新型方式,它结合了行政行为的行政性和合同的合同性,既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又体现了合同制度的一般特征。
行政协议的主要特征包括: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协商一致订立的。
协议内容包含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受到行政法的调整。
行政协议既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又是一种合同,体现合同制度的一般特征。
协议的目的在于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
行政协议的订立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包括程序合法和实质合法。
行政协议的种类包括:
1.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3.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4.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5. 符合上述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行政协议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合同的主体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协议的内容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而民事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而民事合同争议通常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行政协议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通过引入私人参与,提高了行政效率,增强了行政的灵活性和可接受性,同时也有助于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