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信息,宣布案由,介绍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宣读鉴定意见。
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辩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由审判长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敲击法槌。
休庭前,法官可能会询问是否愿意调解,如果愿意,可马上制作调解协议书,并让双方签字确认。若调解不成,则由合议庭讨论,择日宣判。
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评议笔录由审判团队记录,不公开,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无权查看或复印。
以上步骤构成了法院开庭的基本流程,确保了庭审的公正、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