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指在 民事诉讼中,当审判人员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他们必须退出该案件的审理,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通过排除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因素,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
包括:
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包括积极回避和消极回避。积极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或法院决定使其退出审理或诉讼程序的情形;消极回避是指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出现时,相关人员必须退出审理或诉讼程序。
包括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由法院决定是否回避。
回避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通过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审判人员因个人感情、恩怨、利害关系或成见等因素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