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间通常是在 开票后的180天内进行认证。具体规定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建议企业及时完成专票的认证工作,以免因延迟导致无法抵扣或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