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包括: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包括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方面。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这些法律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独立的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并有权进行终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归其所有,不受其他机关干涉。
澳门特别行政区还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这些权力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保持“一国两制”原则的基础上,能够高度自治,管理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同时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