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交付是指 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该动产,因此在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已经完成了交付。这种交付方式无需再进行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简易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情形,它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在简易交付中,关键点在于:
1. 受让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已经实际占有了该动产。
2. 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即视为交付完成,无需再进行现实交付。
这种交付方式常见于受让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如寄托、租赁、借用等)实际占有了动产的情况,使得交付过程得以简化。简易交付有效地避免了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不必要的复杂性和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