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必要的康复治疗费用。
根据当地标准,按日计算,用于补贴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饮食费用。
因伤情需要转往外地治疗,产生的合理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根据伤残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当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时,将发放这两项补助金。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可能包括评残前护理费、评残后护理费等。
具体赔偿金额和项目可能因地区差异、个人工资水平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赔偿金的支付时间通常在工伤认定后的一到六个月内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