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 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因此,无论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时间都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并且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只能有两次。如果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