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民不受逮捕,除非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及其住宅。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方法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公民表达意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途径。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特别是在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享有劳动权利、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等。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的基本尊严和自由,确保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