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证据的书面材料格式可以如下:
通话时间:具体到秒的时间点。
地点:通话发生的地点。
人物:参与通话的双方或多方人员的姓名。
时长:通话的持续时间。
主叫号码:发起通话的电话号码。
被叫号码:接收通话的电话号码。
主叫电话型号:发起通话的电话型号。
录音文件储存位置:录音文件的保存路径或文件名。
对话方式:以对话形式原汁原味地展现录音内容,确保对话的连贯性和完整性。
内容摘要:对录音内容进行简要摘要,突出与待证事实相关的信息。
通话讯息:附移动或电信公司的通话记录或相关信息。
录音材料整理人:记录整理录音材料的人员姓名。
录音时间:录音的具体时间。
录音地点:录音发生的地点。
在场人:参与录音的人员名单。
完整性:录音内容应完整,未被剪接或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真实性:录音内容必须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胁迫与威胁。
客观性:录音证据应客观真实反映事实,具备真实性和连贯性,有其他证据佐证。
音质清晰:录音内容的音质需要清晰,能够准确、完整描述待证实案件部分。
合法取得: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