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垃圾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2006年12月31日前,居民每月每户收7元。
2007年1月1日起,居民每月每户收9元。
2006年12月31日前,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2元。
2007年1月1日起,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5元。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在职人员计收,每月每人收2.5元,由单位支付。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不含自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产业产生的垃圾)、部队按垃圾量每吨29.5元计收。
每日产生的垃圾量按桶(箩)计收,每桶(箩)收3.5元,一桶(箩)的标准量为25公斤,不足半桶(箩)(13公斤)的减半收费,半桶(箩)以上按一桶(箩)计收。
按经营天数计算,每天收1元。市场内的摊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市场开发主体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
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含30平方米),每月每户收25元。
经营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以每超过10平方米为一个计费单位,每单位加收3元。
按床位计算,每月每床位收2元。
建议:
居民和暂住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居住情况选择合适的收费标准进行缴纳。
单位和餐饮娱乐业等可以根据自身的垃圾产生量和经营规模选择合适的收费标准进行缴纳。
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居民用户,如果已经由物业公司代收垃圾费,可以向物业公司咨询具体的退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