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三岁以下孩子的离婚抚养权判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判决原则:
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般随母方生活,但若母方存在特定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可随父方生活。
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个人品德习性、受教育状况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裁决。
法院会考虑其意见进行裁决。
若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法院可能会优先考虑将抚养权判给该方。此外,如果一方存在不良嗜好,如酗酒、赌博等,这些不良嗜好可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在裁决时会予以考虑。
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通常情况下,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更有可能获得抚养权,以确保孩子的生活质量。
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包括照顾孩子的意愿、时间、精力等。
综上所述,三岁以下孩子的离婚抚养权判决,主要依据孩子的年龄、双方的具体情况以及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建议父母在离婚过程中,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以减少对孩子的伤害。若协商无果,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