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之所以被允许存在,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小产权房是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形成的,当时由于没有房地产的概念,大部分住房是自建房。小产权房在解决我国大部分人的住房问题方面做出了贡献,尤其是在城市初期发展阶段。
小产权房的价格相对较低,因为它们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这使得小产权房对于经济条件有限的家庭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在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外来务工人员、移民和贫困人口等群体需要住房。小产权房虽然不合法,但价格实惠,能够满足这部分人的基本住房需求。
小产权房的存在主要是因为土地使用不合法,不能建造商品房,也不能出售。政府可以通过整治、规划和建设小产权房,来改善城市环境和形象,同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有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但土地管理法则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小产权房合法化将缩小城乡在制度上的差异,改变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及城市中的低收入者直接受益。
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观点认为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条件已经成熟,应当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从而实现所有权的权能。
尽管小产权房存在诸多问题,如无法获得正式产权、存在法律风险等,但考虑到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积极作用,政府和社会各界仍在探讨其合法化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