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能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具体来说,破产债权具有以下特点:
破产债权通常是在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前就已经存在的债权。
破产债权通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仅能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和比例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破产债权是对破产人的财产提出的请求权,要求破产人用其财产进行清偿。
破产债权在法律上是可执行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清偿。
债权人必须依法申报其债权,并在破产程序中得到确认。
破产债权的范围通常包括: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等造成的损害赔偿债权。
破产程序的目标是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公平地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