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具体来说,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由各族人民依法选举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职权。人民政府则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
此外,自治机关还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但这两者在题干中未提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