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私人土地纠纷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尝试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来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
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选择向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申请调解,或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应确保不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直至争议得到最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