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特定款项包括:
用于灾情严重地区自力无法克服生活困难的灾民,不得平均分配和发放。
用于购买抢险、防汛的物资、通讯器材、设备和其他有关开支。
主要用于烈属、军属、残疾军人等的抚恤、生活补助,以及疗养、安置等。
用于农村中由集体供给、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城镇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贫困户的生活救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以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救济等。
用于特定移民项目的资金。
用于特定救济项目的资金,可能包括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
这些款项的设立都有其明确的社会公益性目的,挪用这些款项将会给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带来极其严重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这些特定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