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动物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包括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例如:山斑鸠、猪獾、中华竹鼠、黄鼬、花面狸、灰胸竹鸡、黑水鸡等陆生野生动物。
例如:豹猫、毛冠鹿等。
包括未列入“三有”名录的蝙蝠、蝗虫、蚱蜢、蝉、白蚁、蝎子等陆生野生动物。
例如:蛇类(包括水生蛇)、牛蛙、田鸡、甲鱼、龟类、娃娃鱼等。
例如:红珊瑚、濒危鹦鹉等。
例如:北部蓝舌蜥、窝玛蟒、地毯蟒、松果蜥、内陆狮蜥、童蟒、墨累达令地毯蟒、宽壳龟、斑点蟒和中部地毯蟒等。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销售上述动物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这些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罚金等。
建议:
公众应提高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销售和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严格查处非法销售和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