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是 人民法院判决的一种附加刑,属于财产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罚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执行,有时公安机关也会进行收取。
具体缴纳罚金的方式如下:
犯罪人可以持判决书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法院在收取罚金时会出具相应的票据。
如果犯罪分子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发现其有可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对于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
综上所述,罚金应交给人民法院,具体执行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或公安机关负责。犯罪人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罚金,逾期未缴纳将被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