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民族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下是详细的步骤:
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需提供现有的家庭户口本。
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和更正/更改人的户口复印件一份。
更正/更改人年龄在18岁以下的,由父母双方提供书面联名申请一份(原件);年龄在18至20岁的,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一份(原件)。
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出具单位证明一份(原件);或者更正人本人户口底件证明。
填报“更正/更改民族成分申请表”一份,并由少数民族一方单位加盖公章生效。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凭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派出所根据核准证明予以变更、恢复。
建议
提前咨询:在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前,建议先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或公安部门,了解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申请过程顺利。
准备充分:确保所有所需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避免因材料不足或不符合要求而延误申请。
注意时限:申请过程中要注意各个阶段的时限要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