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对火灾鉴定结果有异议,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您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如果火灾事故认定书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满后,十五日的复核期限即开始计算。
复核申请应包含您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您的签名或盖章以及申请日期。
如果原火灾事故认定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违反法定程序、认定行为明显不当或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等情形,复核机构可能会直接作出复核认定或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认定。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如果复核结果仍不满意,您可以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选择其他有效方式解决争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火灾事故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
尽可能保留火灾现场,对容易毁损或灭失的证据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并注意保存相关照片、影像资料的原始载体。
请注意,申请复核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否则可能需要自行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