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 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具体表现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和第250条的规定,这类案件的审结时间可以超过6个月。
同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这类案件的审结时间可以超过3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上没有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设定明确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拖延。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仍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和两便原则,力求在最短时间内审结案件。
此外,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审限,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需由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可以延长6个月;
若还需进一步延长,则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综上所述,虽然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但法院应尽力在合理时间内审结案件,并在必要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