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印章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未备案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整治。
对救助补助标准与认定不符或乱收费、乱发放等问题进行查处。
对违规转移户籍、不合理户口管理等问题进行处理。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组织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对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依法查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