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伤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住院期间的各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标准为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符合相关规定的康复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费和护理费。
根据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从一级到十级依次递减。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些赔偿项目及标准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因工受伤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赔偿金额和计算方式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