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变造,是指 无权限的人非法变更票据上签章之外的事项,以影响票据责任的行为。票据变造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必须是无变更权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如果是有变更权的人对票据记载事项进行变更,则叫做票据的更改。
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而变造则是对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进行变更。
变更票据其他记载事项足以引起票据权利内容发生变化。只有当变更的内容足以影响票据权利的内容时,这种行为才构成票据变造。
票据变造是违反票据法的行为,各国票据法都不允许变造票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变造,变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票据法》第103条,票据变造被定为票据欺诈行为之一,变造票据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票据变造的具体方式可以包括改变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也可以是涂销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但是,票据权利人涂销票据记载事项的,发生抛弃票据上部分权利或者全部权利的效果,不属于票据变造。
识别变造票的主要方法是通过观察痕迹,因为任何变造都会留下修改痕迹。验票时必须细心仔细,重点检查日期、票号和金额等容易篡改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