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时间通常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对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的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以用工之日(即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认定依据。
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招用的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为认定依据。
招工、招干参加工作的,以招工、招干登记表批准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参加工作的,以参加工作进编核定时间为准。
军队转业或退伍的干部、战士参加工作时间以批准入伍的时间为准。
对于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等,也有特定的认定标准。
参加工作时间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待遇等的重要依据。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参加工作时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需要注意的是,参加工作时间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认定应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例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