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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灵宝法院:“三审合一” 全方位守护“少年的你”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7 15:27:00    

“为什么不带我走......”2025年5月23日,在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虐待案庭审现场,10岁的小兰(化名)不断质问亲生母亲,声音中带着几分埋怨和无奈。

案情回顾

两年前,父母离婚后,小兰由父亲抚养,妹妹由母亲抚养,小兰与父亲、李某(小兰继母)共同生活期间,李某对其实施殴打、不让睡觉、身体感染不让看病等虐待行为。案发后,公诉机关以虐待罪向灵宝法院提起诉讼;小兰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费共计15279.92元;小兰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

针对上述案件,灵宝法院创新采用“刑民同步审理”机制,打破庭室界限,抽调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刑事、民事案件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以系统性综合审判思维办理涉未成年人关联案件(一件虐待案,一件为变更抚养关系案,另一件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进行沟通,将刑事程序与民事救济同步进行,同时立案、同步审理、同日判决,快速解决设未成年的抚养、医疗等现实问题。

关于刑事犯罪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小兰的继母,与被害人小兰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已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小兰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以殴打、不让睡觉、身体感染不让看病等方式,长期对小兰进行折磨,经鉴定,小兰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李某行为已构成虐待罪。结合李某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关于变更抚养关系,因小兰父亲目前在监狱服刑,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承办法官通过监狱与小兰父亲多次沟通、协商,其认为自己目前的处境及经济状况无法给小兰提供更好更稳定的成长环境,且无法给小兰做好榜样,同意变更抚养关系;法官经过询问小兰个人意愿,亦表示希望和母亲一起生活,并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

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损害赔偿纠纷,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向原告小兰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5000元。被告当庭履行12500元,剩余2500元在两个月内支付完毕。

庭审中,承办法官注意到小兰一直执念于当初母亲为什么没带她走,便主动邀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在庭审结束后为其提供心理疏导与干预,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小兰和母亲都逐渐敞开心扉,进行了一次深入谈心,在了解到母亲两年前已身患白血病,自己是生是死都不确定的时候,小兰沉默了,也许她理解了母亲的困境,也许她还需要慢慢消化,但可以肯定的是她不再执着于过去。“我今后会好好地听妈妈的话......谢谢叔叔阿姨。”小兰抱着法官阿姨送的布娃娃面露微笑地说道,眼神中带着几分坚定与自信。

法官寄语

“判决不是终点,我们将通过回访、提供持续性的心理疏导等方式,继续关注小兰的生活状况和心理状态,帮助其逐渐走出阴霾。本次庭审,刑事部分惩治犯罪、民事部分赔偿到位、抚养关系变更,直接解决了‘一揽子’问题,对于未成年被害人,高效解决现实问题就是对他们的全方位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在阳光下健康快乐地成长。

近年来,灵宝法院持续深化“刑民一体”协同保护及“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在青少年保护领域的应用,有利于及时发现、掌握各类案件内在关联、矛盾冲突及涉未成年人保护线索,推动司法保护由事后向事前、事中保护的转变,确保涉未成年人关联问题均得以高效妥善解决。接下来,灵宝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院、学校、妇联等相关部门的协作,融合发力,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侯敏 马欣园 张阳烨)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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