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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污水泡坏楼下新房,楼上业主被判共同赔偿!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21 17:31:00    

高层住宅的公共排污管道一旦堵塞,后果不堪设想。当堵塞发生、损失造成,却找不到丢弃异物的“真凶”时,受损方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介绍


黄某、潘某于2021年5月1日购买来宾市兴宾区某小区904号房。该栋楼共有33层,904号房楼上共有24户,已入住或正在装修15户,还没有装修9户。


2023年9月22日,黄某、潘某进入刚装修好的房屋时,发现房屋被从卫生间涌出的污水浸泡,房内的家具遭到不同程度损坏,于是向物业公司投诉。9月25日,黄某、潘某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物业公司员工及楼上住户到现场查看,确认被损害的财产价值为7万余元。事发后,物业公司及楼上8户主动向黄某、潘某赔偿1万余元。因楼上其他住户拒绝赔偿,黄某、潘某将楼上15户诉至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索赔。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对于物业公司认定的财产损失,楼上15户住户不予认可,但未申请评估鉴定。


兴宾区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黄某、潘某与15名被告同住一栋楼,共同使用该建筑物的一条排污管道,904号房以上的排污管道部分属楼上业主的共有部分,黄某、潘某家的房屋被污水浸泡,可以推测管道有堵塞物,系904房以上入住的业主或正在装修的业主丢弃杂物或其他不规范使用排污管道的行为造成。该案无法确定直接侵权责任人,故可推断楼上已入住或正在装修的15户业主系共同侵权。他们应当按法律相关规定对黄某、潘某家遭受的财产损失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兴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楼上15户每户赔偿黄某、潘某4768元。


部分住户不服一审判决,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来宾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争议焦点为: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损失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堵塞物来源于建筑物使用人的不当丢弃行为,根据管道结构以及流体力学原理,9层以上住户的排水均需流经被堵塞节点,故上述住户均有丢弃异物的可能性,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情况下,适用民法典第1172条,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承担责任,符合“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构成要件,既解决了黄某、潘某损失问题,也警示高层业主规范处置生活垃圾,强化对公共设施的共同管理义务。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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