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一墓二卖”,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被判向消费者施先生赔偿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判决作出次日,被告履行全部赔偿义务,施先生服判息诉。
事情要追溯到2010年3月,上海市民施先生出于对父亲的孝心,与某公墓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了《墓地认购合同》,出资2.38万元为父亲认购了一座寿墓穴,使用期限长达50年。合同中明确,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肩负着墓穴维修保养的责任,以确保墓地始终保持完整状态。施先生当场足额支付了认购款,满心期待着为父亲百年之后安排一个安息之所。
然而,15年后的2025年2月,施先生的父亲不幸离世,悲痛笼罩着整个家庭。当施先生与亲朋好友们怀着沉痛的心情准备为父亲办理丧葬事宜时,却遭遇了一个晴天霹雳——他所认购的墓穴早在2013年就被转售给了他人,并且在2020年已被实际占用。更糟糕的是,该公墓内已没有同等规格的墓穴可供施先生选择。无奈之下,施先生只能为父亲另寻安息之地,另行安排落葬时间。
面对这样的变故,施先生难以接受,多次与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气愤与无奈之下,施先生将该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墓地认购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索赔35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方承认,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施先生所认购的墓穴被转售他人且已被占用,目前公墓内确实无法为施先生提供同等规格的墓穴。被告方表示,认可施先生会因这一事件产生额外支出,也同意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具体费用希望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酌定。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施先生认购的墓穴转售他人,且无法提供同等规格的墓穴,这一行为致使施先生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法律规定,施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了双方的意见,并参考了当地同等规格墓穴的价格、当地办理丧葬事宜的一般支出情况等多种因素。最终,法院酌定被告赔偿施先生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
浦东法院南汇新城法庭法官张磊表示,《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被告运营管理的公墓已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有权对外出售墓穴。《墓地认购合同》虽名为“认购”,但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为具有人身属性、情感价值的墓穴使用权。本案中,被告因自身管理失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大多数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主张。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不多,但墓穴的特定用途与公序良俗、社会伦理紧密相关,其违约后果直接侵害了原告及亲属对逝者的祭奠权和人格尊严,故法院酌情支持了部分费用,以期传递出司法对传统丧葬文化的尊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