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说明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以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双重名义出具的,用于说明案件案发、侦破过程、到案情况,以及对证据瑕疵进行补充说明的书面材料。这些说明材料在性质上并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它们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并作为证据来支持或解释案件的相关事实。
办案说明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这类说明能够证明案件的具体事实,例如到案经过、检举立功情况等。
这类说明能够证明程序性事实,比如案件来源、主体身份、其他涉案人员未到案情况等。
这类说明用于补充证据存在的瑕疵或无法提取的情况,例如证据无法提取的原因、作案工具无法找到等。
尽管办案说明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存在一定的争议。一些观点认为,办案说明应当属于证据材料的一种,用于补充和完善证据链,但也存在观点认为办案说明不应独立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其随意扩大证明范围或破坏证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办案说明应当谨慎使用,并受到适当的审查和质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