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
这些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除了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个人也可能被限制高消费。
单位本身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也可能被限制高消费。
总结来说,限制高消费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这些措施旨在通过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来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