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部门: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外,该部门还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包括办理和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在具体实施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隶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等。
房产局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一个下属部门,负责具体的房产管理工作,如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管理和住房改革政策、拟定房地产市场、房地产管理、住房改革法规规章和中长期规划制度等。
综上所述,房产的管理主要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划分和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