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迟到的具体视为缺席时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条款,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当事人迟到超过法院给予的宽限期(通常为5-20分钟,具体情况由法官酌情决定),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可能会做出缺席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裁定按照撤诉处理。通常,如果原告迟到超过30分钟,会被认定为“拒不到庭”,从而按撤诉处理。
有些情况下,法院会在开庭前等待15到30分钟,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原告将被视为缺席,按撤诉处理。对于被告,如果迟到30分钟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原告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分别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
建议
当事人应尽量按时到庭,避免因迟到而产生不利后果。
如果确实无法按时到庭,应提前向法院说明理由并请求延期开庭。
了解并遵守法院的开庭时间规定,以免因误解或疏忽而影响案件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