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债是指 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它也被称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相对。特定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即已存在或已确定,并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物来代替。特定债的特征包括:
特定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已经存在或确定,具有不可替代性。
除非原确定的标的物灭失,特定债的债务人不得以其他实物或金钱相顶替,也不得以赔偿损失来代替债的履行。
除法定或约定外,特定之债发生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因而风险也随之转移。
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的特定化。例如,某名人的某幅字画或某所房屋等。
特定债与种类债的主要区别在于:
标的物属性:特定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的,而种类债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尚未特定化。
履行要求:特定债的债务人必须交付约定的特定标的物或履行特定劳务,而种类债则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后履行。
风险转移:特定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及意外灭失风险自债成立时转移,而种类债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这种分类有助于明确债的履行内容和风险承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