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居间人仅起到介绍和协助的作用,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合同订立过程,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是有代价的,只有当居间活动成功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订立时,居间人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诺成性:
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即成立,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双务性: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包括居间人的报告义务和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
不要式性:居间合同的成立无需采用特定形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遵循交易惯例。
居间合同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居间活动,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从而获取报酬。
居间合同的主体包括居间人和委托人,其中居间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信息渠道和沟通能力,为委托方与第三方牵线搭桥。
虽然居间合同中会约定报酬,但实际报酬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居间合同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居间合同的性质、目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