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即征税对象量的表现。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计税依据的数额与应纳税额成正比例,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计税依据可以分为计税金额和计税数量两类:
以销售(营业)收入金额为计税依据,如消费税、营业税等。
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如增值税。
以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以财产价值为计税依据,如房产税等。
以课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为计税依据,具体计量标准有数量、重量、面积、容积等。例如,车船使用税以车辆的辆数和船舶吨位为标准计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平方米为标准计税,汽油、柴油以升为标准计征消费税。
此外,对于某些税种,计税依据还有特定的规定:
房产税:
对于经营自用的房屋,是以房产的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来作为计税依据的。如果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将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投资联营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城建税: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之和。
契税: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以及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市场价格等。
这些计税依据的规定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缴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