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隐性债务是指 政府在法定债务限额之外,通过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的,需要政府承担偿还或者担保责任的债务。这些债务通常没有直接体现在政府的财务报表和债务统计中,因此具有隐蔽性,不易被监管。隐性债务包括地方政府担保债务、担保的外债、地方金融机构的呆坏账、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等。由于这些责任通常不被记录在政府的财务报表中,政府可能会忽略这些责任对公共财政的潜在风险和影响。
政府隐性债务的主要特点包括:
隐性债务没有直接体现在政府的财务报表和债务统计中,因此不易被监管和发现。
隐性债务往往利息负担重,消耗地方可用财力,存在“爆雷”风险。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约束机制,隐性债务风险较高,容易损坏政府信用和公信力,引发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
隐性债务包括政府的担保或对企业或金融机构的支持,以及在土地收入、资源使用权等方面的承诺等。
为了化解隐性债务风险,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债务置换等措施,以使债务信息更加透明,并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