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工伤赔偿中需要承担以下项目:
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所有费用,如诊疗费、药费、手术费等,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至十级分别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工资,如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通常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90%至75%的伤残津贴(每级相差5%),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享受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些赔偿项目旨在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必要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减轻其经济负担,并帮助其顺利过渡和重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