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粮食定购任务。
农业税两项提留款。
土地承包款。
河网取水费。
劳动积累工等义务。
适龄夫妇应实行晚婚、晚育。
适龄青年应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家庭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有赡养和照顾的义务。
维护集体利益。
保护公益设施。
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学法、知法、守法,维护法律尊严。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抵制不良行为,如薄养厚葬、黄赌毒等。
不损坏水利、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如有损坏需按价赔偿。
不允许用自来水浇园子、浇地,劝阻不听者将取消相关福利待遇。
不允许在林地、田间地头取土,劝阻不听者将取消相关福利待遇,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新建翻新房屋必须服从村委会建设规划,不得违建超建,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
秋季耕地禁止焚烧秸杆,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保持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