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物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避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关键在于债务人是否履行了法院的生效判决。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解释:
即使有抵押物,如果债务人未在判决履行期内履行义务,且拒绝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仍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如果债务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如抵押物),并且这些担保物已经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一般不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但是,如果债务人虽然提供了抵押物,但仍然拒绝履行判决,或者存在其他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形,仍有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总结:
有抵押物并不直接决定债务人是否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关键在于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了法院的判决。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判决,并且存在其他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形,即使有抵押物,也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